日期查询:2023年03月08日

山西车位产权登记3月27日开启

  本报记者 郭丽菲
  
   近日,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车位、车库按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时,建设单位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此外,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中,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承租人或者买受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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