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要区分
本报记者 郭丽菲
2022年年末,南京鲁医生上门打幼童的事件引发网络热议。“正当防卫”一词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暴力事件中,当事人或多或少都存在所谓自己是正当防卫的说辞,但其认定往往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因此争议也颇多。近日,12355普法老师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做出详细解释。
案例回顾
鲁某的儿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文文用尖锐物体戳伤头部,鲁某心生不满便全家一起来到文文家“讨说法”。
鲁某到文文家后,先是对其进行说教:“第一不能打人,第二不能打别人头,第三不能拿东西打人,能听见吗?你两个耳朵能听见吗?”见文文没有回应,鲁某便一巴掌将其扇倒在地。文文爷爷见状起身与鲁某争执,鲁某口中念叨着“对不起我没忍住,但我实在忍不住了”。老人举起凳子想要砸向鲁某,却被其推倒,随后报警。
得到消息的文文母亲实在气不过,便发长文控诉指责鲁某上门殴打老人、小孩的暴力行为,并称小孩打架是正常的,家人已经向对方赔礼道歉,并对其进行赔偿。事后,老人被诊断为腿部多处骨折,文文听力受损。
有人认为,鲁某在掌掴幼儿后没有进一步伤害,老人举起凳子砸人才是后来被推倒受伤的原因。然而,多数意见认为,老人此举是在孙子被打倒之后的正当防卫,因为老人无法预见鲁某是否还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对方虽停止攻击却不代表危险性消除。因此,鲁某掌掴幼童和老人举凳砸人两种行为无法割裂开来。另外,在老人举凳砸人时,鲁某是可以从他人家中撤出的,且双方力量明显悬殊,他也是可以预见推搡老人会出现伤害后果的,但他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则可以构成故意伤害。
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将鲁某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
此案经曝光后,事实情节部分引发网友争议。例如,老人激愤之下举起凳子砸鲁某,反被推倒致骨折,究竟是老人正当防卫还是鲁某紧急避险?那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念是什么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属于刑法中的正当行为,二者虽然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造成相应的影响,但对社会都不具有危害性,所以是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的,那么两者之间有哪些具体的联系与区别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首先,从直观上来看,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斗争;紧急避险则是在合法与合法之间进行取舍。其次,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只能是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既可能是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自然灾害、动物的自发侵袭、特定的危难困境。再有就是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有在别无他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则没有这种限制,即使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也可以实施防卫。最后,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紧急避险只能是危险源以外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满足目的条件、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五个条件。如果没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的话,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12355提示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以此对不法侵害者予以惩治或报复。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且已不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仍实施防卫,造成侵害人受伤,则成立故意伤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