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02月09日

我省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王钰钦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我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焦某卫等14人盗窃 (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等出售,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盗窃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盗古建筑构件,返还原单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