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新规5月起施行
本报记者 吕汉富
4月20日,大同市委宣传部举行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据介绍,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订后的《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共6章34条。条例中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电动车生产者应当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从源头上管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车在市场上流通,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电动车产品质量,也方便了后续管理和执法。
关于电动车的道路通行管理和停放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驾驶人、搭乘人应当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头盔,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相应违法行为的罚则。关于电动车停放的规定中,新增了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的具体种类,同时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关于电动车的相关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等企业为电动车驾驶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