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4日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11月11日共青团中央发布2023年8月11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3年8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团员或者党员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基层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团)员权利的党(团)员,不能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入团,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工)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一般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工)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团委可以授权所属的团(工)委审批接收团员,也可以收回权限、提级审批接收团员。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团组织、功能型团组织不能接收审批新团员。
第二十四条 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团的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书记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团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组织。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