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09月18日

强行超车酿事故这样“抢行”驶不得


        近日,晋中和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0**8J长安牌小型轿车,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6**ZZ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翟某某无责任。 李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