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颁布实施
本报记者 吕汉富
4月10日下午,大同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相关情况。《条例》于2024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为大同市进一步建设“博物馆之城”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博物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一道桥梁。2021年5月25日,国家文物局提出,支持北京、西安、大同、南京等地打造“博物馆之城”。2023年5月2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奋力推动山西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推进太原、大同、临汾、晋城建设“博物馆之城”。大同市现有各级各类备案博物馆29座,其中,国有博物馆16座、非国有博物馆13座,还有具备了博物馆部分功能、暂没达到备案要求的类博物馆7座。大同市博物馆类型多样,分别涵盖了历史、艺术、人文、民俗、革命、科学、遗址等,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建设体系已初步形成。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博物馆行业的发展,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差异化、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品质,亟需出台《条例》,为全市博物馆的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据介绍,《条例》共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博物馆发展以及相关保障、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该条例。《条例》所称博物馆,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等。《条例》明确规定“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要素,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定位、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发展目标,以展示北魏文化、辽金元文化、长城文化等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为主,建立具有大同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条例》从藏品管理、讲解服务、人才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博物馆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与规范。从惠民服务、展览要求、交流活动等方面对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发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