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4月12日

大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发布


    本报记者 吕汉富

  4月10日,大同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同市人大、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 《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相关情况。据悉,《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为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贴近实际的法律依据,对于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据介绍,随着大同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城市空间格局趋于成熟,在城市建设用地有限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作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有效措施之一,已成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趋势。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提出要优化地下空间使用,促进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功能的协调。为了健全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系统性、整体性,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发挥规划对于地下空间建设和利用的引导性、调控性作用,推动地下空间的统筹开发和有序利用。
  《条例》共二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条例》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含义:“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条例》第二章明确: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还规定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内容,以及三项规划由上到下层层传导的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的规划审批手续和各阶段规划许可手续需要重点管控的内容及深度,包括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利用深度、水平利用范围、出入口位置、退线、配套设施及连通通道建设等要求内容。特别针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安全、人防、绿地等作出相应规定。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管理要求,并区分单建式和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作出规定。特别针对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权属范围、出入口登记等作出相应规定。对建设单位违反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