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一、公务员奖励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情形
《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种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四、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撤销奖励情形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或撤销奖励,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朔州市税务局纪法宣传教育“朔税清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