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6月28日

我省公布今年首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郭丽菲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6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不予处罚类案件)。
  
  打击违法同时实地普法教育
  
  长治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注浆充填开采项目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案。2024年1月25日,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某煤业有限公司注浆充填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长治市经开技术发区东下郝村东40米处某煤业公司注浆充填开采项目正常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信息。针对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不熟悉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讲法律规定、说违法后果、计算违法成本,及时答疑解惑,对排污许可管理问题进行了详实的讲解。
  经该案件办理人员集体讨论并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此案件符合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依法办理排污登记工作。
  
  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吕梁市中阳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案。2023年11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以下简称“中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反馈异常线索,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后发现了一些问题,该企业工作人员立即排查检修,之后数据恢复正常。调查期间,该企业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中控平台电压趋势图等相关佐证资料。
  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中阳分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氮氧化物在线数据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
  
  晋城市阳城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2023年10月1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西阳城某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满足产能的逐渐扩大,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投资1660万元新建一座处理能力为300m3/h的矿井水处理站,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普法,企业负责人了解后立即停止施工,并表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取得批复前不再进行施工作业。
  鉴于该污水处理站处于施工初期(基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主体设施未安装,未产生污染),在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了建设。同时满足轻微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据此,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集体审议 初次违法不予处罚
  
  太原市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不予处罚案。2023年8月2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以下简称“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直接刷漆的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到本次违法行为系该企业初次违法,执法人员调阅了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查阅了近期的执法记录,确认了初次违法的事实。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首违不罚事项“大气污染类”第4项所列的不罚条件,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