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煤矿复工复产 我省出台新办法
本报记者 郭丽菲
6月28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我省新出台的《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新办法》)已印发并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月22日印发的 《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所称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主要针对山西两种情形的停工停产煤矿适用。分别是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工停产的煤矿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新办法》明确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验收方式,“分级负责”是指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直接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市级要对县级验收工作进行抽查。由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建设生产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验收。“分类实施”是指在市、县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新办法》规定,在煤矿自行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方式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煤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报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煤矿下达复工复产通知。
《新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