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区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陈晓平
近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忻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具有忻州城区规划区内和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忻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居住证持有人员,均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条件但低于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条件的家庭三类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条件但低于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的其他人员,租金标准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