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及奖励慰问试行办法
本报记者 毛明辉
9月6日,记者从晋城市委政法委获悉,晋城市出台《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及奖励慰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是指在发生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存在危险情况时,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于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见义勇为评定工作由晋城市委政法委牵头,晋城市公安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成立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见义勇为称号的评审、评定等工作。在申报程序上,对拟授予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一般从县级见义勇为人员中推选,晋城市见义勇为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对拟授予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报晋城市委政法委审批。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评定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
《办法》规定,晋城市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一等奖、二等奖”“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一等奖、二等奖”。奖励慰问标准为:获得晋城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一等奖”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二等奖”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获得“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一等奖”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得“见义勇为先进集体二等奖”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和家庭困难人员,根据中央、省级部门慰问标准相应开展助学助困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