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9月10日

忻州公布3起“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陈晓平 通讯员 王晓敏
  
  9月8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3起今年查处的 “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案例一:忻州市晨东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4月7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晨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建立所抽查药品的采购入库及销售记录。经协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忻州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忻州市忻府区婷美日化小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6月17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婷美日化小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存放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当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经调查认定:该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该店经营未经备案和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忻州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未经备案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忻州市忻府区小刘眼镜配镜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4月15日,忻州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小刘眼镜配镜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采购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进行销售,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认定:该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
  该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忻州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