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10月29日

税收保全措施


  您知道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55条规定涉及了税收保全相关措施,下面来给您介绍一下!
  一、分类
  第37条、第38条、第55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将第37条规定称之为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第38条规定称之为“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第55条规定称之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二、适用对象
  第37条适用对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第38条、第55条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执行环节
  第37条适用于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
  第38条适用于征收管理环节、纳税期之前。
  第55条适用于稽查环节。
  四、法律依据
  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朔州市税务局
  纪法宣传教育“朔税清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