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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八条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团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团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团组织中的团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参加新的组织过团的生活;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犯团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团员受到警告处分六个月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团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条 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团员由团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团内职务。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建议党组织进行撤销。
  对于在团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团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