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对于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六个月的团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团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六个月留团察看期限。留团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留团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其团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恢复团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团员受到开除团籍处分,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团察看以上处分的,团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