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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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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团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团纪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犯团纪情节本应适用警告处分,但初次违纪的,免予团纪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团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五)团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团干部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团员在团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团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