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受到团纪处分的,应当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由团的省级委员会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按照规定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犯团纪的受理、核实、审查、情节认定、处分建议等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组织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团员因违犯团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团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章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反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团的历史;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