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4月16日
事关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设施……

下月起实施 大同市政设施管理有新规


  本报记者 吕汉富
  
  4月14日,在大同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立法重点内容。据介绍,该《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和民生事业息息相关。该《条例》主要立法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参照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同时还参考了贵阳、温州、兰州和我省晋城、运城等地的立法经验。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关于规划和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控设施,并将其纳入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系统等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同步建设残疾人、老年人等无障碍设施。”增加了市政设施信息化和无障碍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关于养护和维修,《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的工作职责、标准、措施、机制、经费保障五个方面对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条针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桥梁安全方面,增加了“设置地桩、地锁”“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等禁止性规定。
  关于城市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针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方面,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并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内部配套设施建设、履行的义务和车辆停放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保障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安全稳定运营。
  关于城市照明设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针对侵占、损害城市照明设施方面,增加了“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穿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种植、挖坑取土、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