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国 (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