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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三)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团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党组织、团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团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侵犯团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