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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四十一条 漠视、脱离青年,其言行损害团组织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利用团员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收缴、侵占挪用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