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八)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团员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