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5月30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六)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方式一般包括实地走访、收集证据、当面谈话、书面问询等,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情况。采取实地走访、收集证据方式开展审查时,可要求相关团组织作出说明。采取当面谈话方式开展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被谈话人陈述,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已查明的违纪事实,应形成违纪事实材料,要求被审查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负责审查工作的团组织负责人是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全程可控。
  第十九条 审查结束后应当撰写工作报告,列明基本情况、线索来源、主要事由、审查情况、处理建议及依据,由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签名备查。
  审查结束后,对于免予团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团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团组织应当按程序给予团纪处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