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八)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须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决定作出后,经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同意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团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审议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须由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团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团员违纪涉嫌犯罪的,团纪处分决定原则上应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前作出。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团纪处分结果的,可以延后作出团纪处分决定,原则上不晚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作出的三个月内。
团组织作出团纪处分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团纪处分产生影响的,团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团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 (核)准权限的团组织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核)准处分的团的委员会受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