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九)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第六章 处分宣布、记录及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或者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本人宣布或送达。
未满18周岁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不再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宣布。
第三十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团纪处分的,应当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团的省级委员会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团纪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团纪处分批(核)准后,由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团纪处分工作规则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