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8月05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类支出知识梳理(二)


   保险费支出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据“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