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1月20日
山西出台校车管理硬杠杠

司机有酒驾记录不得开校车

  本报记者 关静
   1月16日,省长楼阳生签署第248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昨日,山西省法制办公布了《实施办法》细则,明确提出校车驾驶人应符合6个条件,照管人员要具备5项条件,为山西更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法治保障。
  司机6个条件
   校车驾驶人和车上照管人员应是保障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施办法》从六个方面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了严格规定,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同时,规定了照管人员应当具备“年龄在25到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等五项条件。
  标牌单独申领
  校车标牌是校车区别于其他车辆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校车是否正在运送学生的重要标志。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道路管理者以及其他社会车辆及人员应当为校车行驶及停泊提供便利。
   因此,《实施办法》对校车标牌的申领、使用、补换、交回等管理过程进行了规范。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还规定“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对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等三种情形,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学校不履职追责
   为保障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促进校车安全管理各方履行职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