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3月24日

为筹毒资“啥也偷” 忻州俩人受严惩

  本报记者 陈晓平 通讯员 郝伟
   从食用油到壁纸、手机、现金、切割机、饮料、啤酒、八宝粥,见啥偷啥。3月23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向媒体发布了一起为筹毒资“啥也偷”的两名触犯刑律者的二审判决结果。
   繁峙人李某和韩某均系吸毒人员。为了吸食毒品筹集毒资,俩人四处盗窃,疯狂作案,称得上是“啥也偷”。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3月3日间,二人先后在繁峙县一个台球厅盗窃一台气泵、越野车内放置的装有2枚金戒指的桔黄色手提包、禾丰油店9桶金龙鱼食用油、一户人家屋内的100余元现金、三卷壁纸两箱钢排钉、木工用气枪和一台切割机、一部小米手机、三箱啤酒、一盒面膜一盒面霜和两套养生套装、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户人家的三箱罐头、两箱核桃粉、一箱“露露”饮料和一箱八宝粥。
   经审理,繁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吸食毒品筹集毒资,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财物,涉案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韩某为吸食毒品筹集毒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二被告人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韩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奇瑞小轿车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壁纸三卷、装修钉一箱发还失主赵某。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