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4月28日

全省景区门票节假日禁止涨价

  本报记者 高静
   4月26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未列入2015《山西省定价目录》管理的导游等其他服务价格全部放开;严格禁止将已放开的定价收费项目再纳入管理。同时,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景区(景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特殊群体减免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省所有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等凭合法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予以免票。
   依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老年人进入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优惠政策调整。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60周岁-64周岁(含64周岁)老年人进入非国有控股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非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戒牒证、皈依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信众,实行免票。
   同时,鼓励各旅游景区(景点)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多日游游客、国内外团队游客实行更优惠的门票价格政策。有条件的景区(景点)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和参与联票发行以及扩大月票、家庭套票、团体票发行范围等促销措施,支持组织当地居民“本地游”、景区免费开放日等活动。
  不可越权定价
   《通知》强调,坚决杜绝不作为和越权定价问题的发生。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景区(景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时间,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此外,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原单个景点的门票,供游客自主选择。
   对新开发建设的景区(景点),根据建设程度可制定1至2年的试行价格,待全面完工后再正式核定价格;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同一景区内不得设园中园、票中票。
   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饭(商)店、餐馆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景区(景点),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