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8月02日
省城出台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提倡机关单位停车场对居民错时停放

  本报记者 梁丽琼
   8月1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了解到,《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正式实施。《办法》提出,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应对居民实行错时停放,其收费标准参照住宅区域业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议约定。
   《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实际制定,本市城区范围内适用。明确停车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的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对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收费)和市场调节价(对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外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三种定价形式。
   另外,《办法》规定,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库)根据停车设施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计费方式收取费用。一般情况下,道路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或景区停车收费实行计次收费。
   计时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计次收费,在计费时段内进出一次计费一次。跨时段不超10小时的择高计费一次,跨时段超10小时按两个时段计费之和计费。横跨多个时段,按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加之和收取。时段划分具体为白天∶7∶00至21∶00;夜间∶21∶00至次日7∶00。
   《办法》规定,全市城区范围内,除道路、机械停车场(库)外所有停车场(库)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费。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应对居民实行错时停放,其收费标准参照住宅区域业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议约定。执行公务的警车和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同时,《办法》规定,停车场对停车服务进行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员证。停车区域应做到监控全覆盖,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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