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8月03日

15个县市未落实女职工卫生费

省人大常委会限令年底前解决
  本报记者 关静
   8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关于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的规定,全省6个市及所属县(市、区)已经全部落实到位,还有15个县(市、区)未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限期今年12月底前解决。
  执法检查6个市
      今年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执法检查。检查组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规定执行情况、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并细化为20个具体问题。检查组对太原、大同、朔州、吕梁、阳泉、临汾6市及所属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其他5个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7个市按照通报要求提交了卫生费落实情况报告。11个省级产业工会提交了自查报告。
  限期于12月底前解决
      据介绍,通过执法检查整改后至今,仍有右玉县、应县、孝义市、柳林县、临县、方山县、潞城市、长子县、泽州县、翼城县、曲沃县、隰县、乡宁县、古县、襄汾县没有落实女职工每人每月30元卫生费的规定。有的单位将卫生费变相执行为购买物品发放、纳入计件工资等。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条例规定现象普遍。对此,执法检查组提出,未落实卫生费的15个县(市、区),限期于12月底前解决,落实情况汇报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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