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0月20日

孝心与法律

  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父子一伦是最重要的,且虽有“父慈子孝”这种貌似交互的要求,不过,“往下亲容易,往上亲难”,所以,源于人类天然的、本能的“父慈”,并不需要社会过多地提倡。“子孝”这一环却不然,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能依稀听到隐藏于其背后维护孝道的声嘶力竭的呐喊:“他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简直禽兽不如,决不能和这样的人打交道!”所以“孝道”可以用来要求和约束所有人,即便贵为皇帝,也不能自外于孝道这一铁律,孝道是维系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定海神针”。
   古代孝子们的“孝”可谓各行其道,而我们耳熟能详的二十四孝,就从不同侧面展现了孝行的多样性。比如说周代老莱子“戏彩娱亲”之事,初读故事时,觉得老莱子“玩儿”得有些过分,不过仔细想想,人年纪大了最担心的是自己“不中用”,只能吃闲饭,成为儿女的累赘,而老莱子的“诈卧跌地,作婴儿啼”,正是在对父母“扶一把”的需求中,使父母有了被人需要的感觉。
   二十四孝所提倡的孝行还有很多,有事亲笃孝、无违于父母之命者,有的则在父母生病时精心侍奉、不敢懈怠者,也有些属于家族和睦、累世同居、使家族绵续数百年者,还有为报“不共戴天”之父母仇而卧薪尝胆、矢志不渝者。可以说这些孝子虽然孝行各异,却是孝心同一,其背后蕴含的都是值得称颂和褒扬的孝道这一美德。
   除了社会倡导之外,统治者也借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推行孝道。“不孝”行为入罪在我国是很早的,《孝经》中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一般认为,早在夏代我们就已规定了“不孝罪”。到了汉代,犯不孝罪者会被处以弃市、枭首等极刑,而从隋唐开始直至明清,不孝则直接入于“十恶”,“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皆属不孝。可以说,一切不敬及有违家长意志的言行都可能受到严惩。
   一个人的孝与不孝,从法律上看,似乎有统一客观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则端赖父母的“感觉”。有时候外人看来是孝子的,在父母眼里却是“忤逆”;而有些只会耍嘴皮子却不断“啃老”的子女,在父母眼里则可能是大孝子。那些受了“委屈”的子女并不能去据理力争,正像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里说的,伦理问题只能“向里用力”以求解决。只管尽孝,不问后果,也是孝子应有的品行。
   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里,父慈子孝这一人伦都值得提倡,它是人间最真最纯的情感。即便在“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样的条文中,也早已剥去了孝道温情的一面,只剩下了赤裸裸的财货的给付,而在许多相关的案件中,更有连维持老人温饱等物质上的供养义务都不愿承担的忤逆子。
   我们今天提倡孝道,固然不能以二十四孝做楷模,也不能以十恶不赦之罪来惩治不孝恶行,但要解决这个千古难题,仍需要我们在进行道德教化的同时,辅之以恰当的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机制的建构,而这就需要政府的投入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奏效。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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