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0月27日

省城新就业大学生纳入公租房范围

  本报记者 梁丽琼
   10月26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扶持专业租赁企业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申报和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中采集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同时将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太原市鼓励其将持有的存量房源依法向社会出租,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运作模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并采集、上报住房租赁信息。
   此外,太原市还将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执业信用情况收集和报备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定期将机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是否有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报送市房管部门。
  鼓励新建租赁住房
   根据《实施意见》,太原市积极支持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建设,并在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时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其中。同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实施意见》要求,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此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太原市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5%的征收率减为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有关费用扣除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太原市将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教育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太原市还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将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