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1月30日
我省拟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父母每年至少回家与儿女团聚两次

  本报记者 关静
   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 《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 (草案)》提出,即使父母离异或者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也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离家父母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两次。
  缺乏法律法规制约
   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葆介绍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人接受的根本教育,其关乎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在现实家庭生活中,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中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难以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家庭教育机构缺乏专业规范,服务市场混乱,服务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目前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重庆市、贵州省已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河北、江苏、四川等地也相继启动了立法工作。近年来,我省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总结和巩固我省家庭教育工作经验,规范我省家庭教育,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离家也要履行义务
   家庭教育,家庭是主体,未成年人是重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了他们的义务以及父母离异,父母双方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况下,他们应尽的义务。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应当配合另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双方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除履行基本义务外,还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子女;与其他监护人随时保持联系,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经常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交流、沟通;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两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子女职责。
   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等特殊困境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居住地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求助,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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