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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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院长主审挪用资金案

  本报记者 陈晓平 通讯员 郝伟
   12月19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硕才,作为主审法官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挪用资金一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东曙出庭支持公诉。
  挪用资金
   今年5月5日至6日,上诉人孔某在忻州一学校的个人宿舍,将年级组统一收取的教辅资料费、联考费、会考费合计564496元,利用互联网登录赌博网站全部输掉。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孔某将这一事实汇报给学校,并离校筹款。
   今年5月10日,公安人员将孔某从学校带回公安局。归案后,孔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一审中,孔某表示自己家庭困难,涉案款项近期不能偿还,待其恢复自由后,凭劳动所得尽力归还。今年9月18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四年。孔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析法释理
   二审开庭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硕才作为本案承办法官,亲自阅卷,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带领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在刘硕才主持下,庭审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等各个阶段依次展开,稳步推进。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刘硕才准确把握节奏、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示范效应。
   合议庭在充分讨论后,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对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当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挪用资金564496元,依法继续向孔某追缴,追缴后退还学校;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孔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当庭宣判后,刘硕才现场听取了上诉人对判决的意见,耐心细致地给其析法释理,并根据上诉人的具体家庭情况、犯罪起因、动机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帮教,上诉人表示认罪服判、真诚悔罪,将努力改造,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