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1月05日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新规3月实施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已由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下简称“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办法》还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办法》还指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据悉,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