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2月27日

山西企业缴年金不超职工工资8%

  本报记者 赵伟
   本月起,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开始施行。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新规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按照意见,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企业中止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此外,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无法转入的,可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暂时管理。
   企业年金该如何领取?意见指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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