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3月06日

非煤矿山复工25项标准须全通过

  本报记者 王钰钦
   3月5日, 记者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2018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印发。《通知》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复产企业主要针对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复工企业主要针对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适用于实施阶段性停产停建及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原因停产、停建,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验收活动。
   具体而言,企业在停产停建检修期间要加强检维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作业票证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临时停产停建准备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矿山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明确复产复工程序、检查内容和验收标准并严格执行。
   长期停产矿山恢复生产前,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等所有系统和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更换或者淘汰。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矿山,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值得一提的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复产复工验收实行否决制,具体包括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等四方面25项标准。凡是不符合条件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此外,对复产复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证照不全、不按期整改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不走过场。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其复产复工。对于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未下达复产复工意见之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恢复生产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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