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3月20日

大学生扎根我省贫困地区 可补偿学费

  本报记者 赵伟
   3月19日,记者从山西省法制办获悉,《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 (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办法》规定,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毕业生,可补偿学费。
   《办法》中提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专科生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我省鼓励这些毕业生在山西58个贫困县中的基层单位(岗位)服务,如,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国有农(牧)场、国有林场(含省直林局及所属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农业类技术服务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综合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地方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对于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毕业生,省财政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学费补偿: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4000元,补偿三年,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偿两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后,其学费补偿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在校期间有助学贷款的,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满后,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学费补偿申请,填报 “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学费补偿申请后,根据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确定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并予以公示。省财政厅依据省教育厅的经费申请,及时下达补偿资金。县级财政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手中,并要求,补偿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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