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5月21日

太原出限购令 本市户籍限2套

  本报记者 梁丽琼
   5月18日,记者了解到,太原市最新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对拥有1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对拥有2套以上(含2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城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六区内购买住房。
  二套房贷款利率提高
   《意见》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购买首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1.1倍计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对于存量房的交易,太原市规定,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交易转让。
  准售房源一次性开盘
   《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或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对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显悖离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的开发项目,将暂缓核发商品住房预 (销)售许可证。太原市发改部门将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成本核算,引导企业理性定价,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审核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明示不涨价销售的承诺,全部准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捂盘惜售。
  毛坯全装修价分离
   对于全装修的商品住房,太原市规定要将毛坯价格与全装修价格分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全装修商品住房在办理预售前未明确装修价格的,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将毛坯价格和全装修标准、价格予以公示。
   同时,太原市鼓励推行全装修商品住房菜单式装修管理,开发企业可推出分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逃择,网签合同中要明确毛坯单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网签合同签订后与购房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住房附属设施,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变相抬高房价。
   此外,太原市还将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严控高价位商品住房入市,鼓励低价位商品住房入市。同时,还将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及平均价格日监测制度,成交价格异常上涨时,可对高价位商品住房网签备案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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