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5月30日
省城明确国有用地使用权抵押办法

机构个人均可申请不动产抵押

  本报记者 赵伟
   5月28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最新公布 《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拓宽了企业抵押担保范围,规范土地融资抵押登记行为。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今后,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以下称 “抵押人”)在不转移所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条件下,将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为债务履行担保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称“抵押权人”)的法律行为。
   《试行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同时,土地所有权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抵押登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二)无有效土地权利证书或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所有权证的;(三)地上建筑物已预售、土地使用权已设定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的;(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查封及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文件等规定期限。
   具体抵押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备案、颁发他项权利登记证明等程序进行。
   此外,同一宗建设用地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土地登记经办机构将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而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建设用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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