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6月28日
细化标准 量化问责

山西PM.25不合格领导要担责

  本报记者 赵伟 高朋
   6月27日,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我省出台的《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 (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通报解读。两个《办法》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详细的问责规定。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是山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体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举措。出台依据是《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同时参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和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其特点是将量化问责由阶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态化转变,通过更加明确具体可量化的问责标准,警示那些环境质量落后却仍然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质量大幅恶化或持续恶化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倒逼他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积极作为。
   《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 (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包括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县(市、区)委书记以及设区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办法》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问责考核的主要指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量化问责的情形是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或PM2.5浓度排名落后(县市区按排名后10位,设区市按排名后3位),且仍对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空气质量依然恶化严重(PM2.5浓度单月或连续恶化超过一定比例,或全年累计多个月出现恶化情况),或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约束性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治方面,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程度或年度出现水质同比恶化的次数不同,对应不同的问责对象;二是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情况。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考核要求的,均要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