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8月02日

两月三次发文严管校外培训机构

  本报记者 田凤凤
   近日,太原市教育局发布太原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十不准”,两个月三次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在正值培训机构的黄金时间,市教育局特别要求培训机构不准聘用在职教师。
   记者获悉,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联合行动,对校外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普查;对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有证有照)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组织考试、竞赛、培训结果与入学挂钩等不良行为的治理;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具备办学条件的,指导其补办审批手续;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最终目的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为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将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黑机构”取缔等任务分解到街办(乡镇)、社区(村)。并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街办社区排查、部门联合执法、媒体跟踪曝光的长效管理机制,净化教育培训市场,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十不准◆
   一.不准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培训活动。
   二.不准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
   三.不准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
   四.不准在21∶00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
   五.不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
   七.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
   八.不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九.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十.不准跨年度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