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8月06日

省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干预执法

  本报记者 赵云云
   8月3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 《守则》)的决定,规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该《守则》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同时,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预执法等。
   此次修改后的 《守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为了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经省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或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因公出国(境);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形。以上所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为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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