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8月22日
《深化“放管服效”看晋中消防》系列报道之一

晋中试行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消防事项实施办法
  企业向消防部门作出消防事项承诺,消防部门同时向企业作出服务承诺。8月21日,晋中市消防支队出台《关于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消防事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市无审组发[2017]2号)精神,规范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消防事项管理行为。
   新出台的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规定制定,适用于晋中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的新建建设工程的消防事项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申请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消防事项管理的,应当提供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消防事项承诺书以及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企业应当承诺的内容为: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任何规避行为。
   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不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规章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质量。
   在签订承诺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在项目主体完工前,属于消防设计审核项目的,依法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属于消防设计备案项目的,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者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中监督和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并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行停止施工直至违法行为彻底改正。
   项目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项目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投入使用、营业。
   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如国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承诺制事项有专门规定的,本单位将无条件遵照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企业承诺的内容为:
   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消防部门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由原来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缩短为14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建立容缺审批制度。制定完善容缺审批实施细则,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短缺非核心审批要件的,予以受理,实行容缺审批,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全短缺部分后发放相关审批许可。
   开展重点工程手续办理 “绿色通道”活动。对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转型综改示范区财政投资新建项目,示范区引进的产业类新建项目,信用优良的“红名单”企业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一时难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在其他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据当地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进行受理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工程竣工后,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后再进行消防验收。
   主动上门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对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和信用优良的“红名单”企业主动上门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帮助社会单位解决困难,对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可依申请上门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公安消防便民在线服务平台,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不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据了解,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消防事项管理备案申请受理凭证》。企业不作出书面承诺且已开工建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其办理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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