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10月10日

晋中法院宣判六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32名涉恶势力犯罪被严惩
  本报记者 张云鹏
   10月9日,记者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次区、寿阳县、灵石县人民法院分别对6案32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案件涉及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奸、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盗窃、诈骗、贷款诈骗、强制猥亵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月18日上午,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某国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贾某国等3人在他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采用封锁工地大门、拉闸断电、破坏工地施工设施,辱骂、恐吓、威胁、殴打施工人员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贾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阻挠施工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寇某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罗某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9月18日下午,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张某等5人结伙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等4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另有二名被告人被单处罚金。
  非法拘禁 强制猥亵
   9月19日,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等6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强制猥亵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张某明为首,被告人张某强、陈某文、白某深、栗某华、赵某参与的恶势力,在寿阳县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处其余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9月19日,灵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等5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在灵石县境内高利放贷,并制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该组织为了向借款人员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期间并伴有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孙某某、王某某等5人共同或分别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四年不等刑罚。
  容留他人吸毒
   9月1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某立等3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原审查明,被告人王某立等3人采用给被害人带手铐等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立等2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立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零七千元。被告人崔某杰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王某立、崔某杰、王某强均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意毁坏财物
   9月20日下午,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史某东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东为追求非法利益,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纠合其余被告人擅自经营金融业务,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索债过程中带领并指挥被告人史某佑、毕某中、周某、吴某山、史某、许某阳、史某龙采取威胁、恐吓、推搡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史某佑、毕某中在对被害人实施长达15天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2017年10月,被告人史某东在索债过程中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吴某山、史某龙、史某、许某阳故意毁坏财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东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史某佑、毕某中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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