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11月30日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兑现政府承诺减轻税费负担土地供给优化环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我省六方面30条意见支持民企发展

  本报记者 孟绍毅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兑现政府承诺、减轻税费负担、土地供给、优化环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尤其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将筹资50亿元组建山西省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并将加大对于民营企业的信贷力度,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等。11月29日,山西省政府发出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包含6方面30条具体意见,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转型难、融资难、市场开拓难等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混改
   《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修订《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高民间资本比重。择优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通过我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军民融合产融对接平台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通过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 “军民融合板”扩大直接融资。对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的,按金额的5%给予配套。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各级各部门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实施政府采购融资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2019年减税275亿元以上
   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严格防范逃避税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和检查,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 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可继续延续实施一年。
   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合理编制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征收。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费接续问题。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2019年全年为民营企业减免税费275亿元以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
   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50亿元组建救助基金
   为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意见》提出,筹资50亿元组建山西省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市场化推动解决上市民营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恶性转移。成立企业债务清理工作小组,开展企业债务清理专项行动,优先清理政府性工程对民营企业的欠款。鼓励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各市县要自筹资金,为本区域内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各市新增应急还贷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各县(市、区)建立应急还贷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省市县共形成50亿元接续还贷周转资金。加强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免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成本。
  力争明年新增授信800亿元
   我省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力争2019年新增授信800亿元、2020年新增授信900亿元以上。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现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鼓励发展小微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认账款,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健全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激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
   在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方面,将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立省上市 (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队,做好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晋兴板”挂牌。2020年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达到300家,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民营企业达到100家,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民营企业达到20家。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鼓励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我省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民营企业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鼓励国有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等投资参股民营企业。
  融资担保资本金增至25亿元
   为了提高融资担保水平,充分发挥山西融资再担保集团的功能,2019年底前资本金增至25亿元,以后5年内每年财政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以上。加快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推动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的1‰的资金,对满足条件的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3%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放宽盈利性考核指标。
   并将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恶意拖欠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取消已有的荣誉和补贴。
  民企转型创新最高奖500万元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创新,我省将给予民营企业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不等的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紧扣“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投资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各类省级科技(专项基金)计划,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研发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按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未按175%在税前摊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允许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省有关规定,对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原材料等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探索实行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和技术服务标准,提高山西制造、山西建造、山西服务的竞争力。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得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加快制定我省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对主导制定新标准以及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经费补助。
   综合利用差别化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深化京津冀协作。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
  民企引进人才享受国企和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同时,《意见》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市场主体培育方面,给出了具体措施,及细化奖励制度。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企事业领导干部到民营企业进行帮扶。民营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可申请政府有关资金支持。对人才培养较好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研究制定民营企业职称问题相关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在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方面,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晋民投”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开发区建设,参与整合省内金融资源,组建民营银行。推动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为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处理民营企业涉及涉法案件、民营企业涉法维权、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意见》明确具体措施,并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解读。
   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对积极配合协助案件调查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要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既查清问题,也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要,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置。严格规范审查调查行为,依法审慎对相关民营企业采取调查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形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工作机制,畅通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受理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对民营企业家提出申诉要求的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及时依法纠正。
   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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