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12月20日

太原通报典型案例都是醉酒骑电动车

  本报记者 张帅
   12月19日,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了两起醉酒后骑乘电动车,并发生单方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作为 “百日安全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为大家敲响警钟。
   首起事故发生于 12月2日20时44分,在太原市新建路三桥派出所对面路段,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突然冲向隔离护栏,在与护栏发生碰撞后摔倒在地,骑车男子当场死亡。
   接到报警,交警杏花岭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经查实,骑车人刘某今年53岁,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而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270.98毫克酒精,是醉酒驾驶的3倍还多。
   第二起事故发生于11月25日22时,有路人报警称,太原市涧河路动物园路段的辅道上,有一男子骑电动车倒地后不省人事。杏花岭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男子孙某已经死亡。
   证据表明,事发时,孙某骑电动车撞上了路牙,随后倒地,致颅脑损伤死亡。检测结果显示,孙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163.62毫克酒精,属醉酒驾驶。
   据负责办理这两起事故的警官介绍,酒后特别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太原警方借这两起典型事故提醒大家,酒后特别是醉酒后,人的反应及协调能力会大幅下降,骑乘非机动车辆同样非常危险。特别是在冬季,人们衣着厚重,身体机能也相对较差,一旦发生意外,更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珍爱生命,像拒绝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拒绝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